1.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拟订或参与拟订有关司法行政工作方面的规章草案,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市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工作.
3.拟订全市依法治市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管理和监督县区、市直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4.履行社区矫正牵头组织工作;具体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矫正管理、考核、奖惩和解除矫正工作.
5.管理、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张家口律师协会工作.
6.管理、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工作;审批和管理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
7.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8.主管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9.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物资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10.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县区管理司法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11.管理张家口市法制教育学校并承担相应责任.
12.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