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引矛盾 人民调解化纠纷 ----------张家口市赤城县阮某与施某彩礼返还纠纷调解案例
【案情简介】
大海陀乡镇川堡村民阮某、施某两人于2020年1月份订婚,但一直未在一起生活。今由于感情性格不合,双方自愿退婚,但因双方在订婚期间存在经济往来,需进行调解协商处理。双方曾于2021年1月份来大海陀乡徐德明调解工作室调解过,当时双方意见未达成一致,施某于2021年2月19日再次来到大海陀乡徐德明调解工作室,希望调解工作室成员对两人的纠纷进行再次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施某申请后,徐德明品牌调解工作室负责人徐德明随即搜集相关证据,要求施某提供和阮某的各种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形成文字性材料,便于后续调解或调解不成功当事人可以有依据起诉。
第二天,徐德明通知当事人双方及双方家属到大海陀徐德明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首先,徐德明本着能说和尽量说和的原则询问了施某、阮某两人是否愿意继续维持婚约,但两人均表示已无法继续相处。之后通过和双方当事人及家属面对面谈话核实,两人经济来往大致包括:施某平时给阮某的微信转账大约10000元左右、过年给阮某买衣服2500元左右、为阮某母亲买手机2500元左右,共计15000元左右。
施某认为,两人订婚后实际从没在一起生活过,现在二人由于感情性格不合导致退婚,阮某理应将自己为其花的钱如数退还;阮某母亲认为首先是男方施某提出退婚,且自己的女儿为此受到了精神伤害,自家在村内也丢了面子,按照当地习俗不应该返还男方为其女儿阮某花费的各种费用。且阮某表示,父亲阮考是村内的泥瓦匠,2020年曾无偿为施某家装修男方为两人准备的婚房。按每天150元计算,一个月工钱应该是5000元左右。
鉴于此,徐德明通过释法明理告知阮某和施某及双方家属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现两人只是订婚并未举办婚礼也没有到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按照规定需要返还彩礼。徐德明看到阮某母亲仍在犹豫,继续为其分析利弊:第一,按照法律规定,目前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实需要返还彩礼;第二,如果施某起诉阮某,阮某需要出庭应诉,这必然会加重阮某的心理伤害;第三,为了女儿的名誉着想,既然两家已经到现在这个处境已无法继续结亲,好聚好散早日了结此事才能将双方伤害降到最小。
经过徐德明和交接员的轮番说和,阮某母亲表示同意退还男方为其女儿阮某花费的各种费用,但前提是必须刨除其丈夫阮考为施某家装修房子的工钱,还要求施某当着在场人员的面和自己女儿阮某口头道歉。施某当即表示同意。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大海陀徐德明调解工作室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施某平时给阮某的微信转账大约10000元左右、过年给阮某买衣服2500元左右、为阮某母亲买手机2500元左右,共计15000元左右。扣除阮某父亲阮考为施某家装修房子的工钱5000元,阮某签订合同后需尽快返还施某10000元(壹万元整);
2、施某对于主动退婚的情况,当着在场人员的面向阮某口头道歉;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再对另一方及其家人、亲戚、朋友进行纠缠、骚扰,不得影响对方正常生活。
【案例点评】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也日益增多。
在此案例中,调解员从情、理、法角度入手,再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综合彩礼的使用及消耗等因素进行温情调解与化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对双方进行心理疏导和情感沟通,既能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需求,又不会有失偏颇,平衡各方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调解不仅仅是纠纷解决途径,更是法治教育得以普遍宣传的重要场景。很多农村、乡镇对法律知识仍了解甚少,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向当事人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强调彩礼的“礼”属性与“财”属性的界限,批判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引导当事人理解彩礼的本质应体现情感联结而非经济负担。这种潜移默化的宣传教育,有助于推动社会形成“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的文明新风尚。
尽管调解在彩礼返还纠纷中成效显著,但仍存在部分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执行力存疑、调解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针对此类问题,需进一步强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力度,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同时通过公开调解流程、引入第三方监督等方式增强调解透明度,提升当事人对调解机制的信任度。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张家口市赤城县司法局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我是新用户,我先注册
我已注册,我要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