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范围 |
服务对象 |
受理机构 |
受援条件 |
免于审查申请人经济状况的情形 | |
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或情形 |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
普通公民 |
义务机关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 |
一、申请人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范围。 |
一、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2、农村特困户救助证;3、农村“五保”供养证;4、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5、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6、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7、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8、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
3、请求发给扰恤金、救济金的。 | |||||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
普通公民 |
义务人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 | |||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 |||||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
普通公民 |
被请求人住所地法律援助中心 | |||
7、请求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 |
普通公民 |
申请事项发生地、申请事项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法律援助中心 | |||
8、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 | |||||
9、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 |||||
10、主张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 | |||||
11、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 |||||
12、因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 |||||
13、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 | |||||
14、因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 |||||
1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 | |||||
16、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申诉的。 | |||||
17、与公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 |||||
18、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 |
军人军属 | ||||
19、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 |||||
20、因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 |||||
21、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 |||||
2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
普通公民 |
办理案件的检察院、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 | |||
23、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委托辩护人的。 |
普通公民 |
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 | |||
应当通知法律援助的情形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刑复核程序)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强制医疗案件中,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
普通公民 |
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 |
当事人属于规定的情形,办案单位向法律援助机构发出通知函并附相关的材料、信息。 | |
可以通知法律援助的情形 |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l)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5)具有外国国籍的;(6)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7)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
普通公民 |
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