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
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
张依法行政办〔2021 〕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我办制定了《张家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18日
张家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操作规程
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促进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张家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本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及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市政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市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市政府授权负责市政府部门、各县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同时代市政府履行向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上报工作。
(二)审核原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等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形式审查
(一)报送部门及时限要求
市政府文件起草或者实施部门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文件起草或者实施部门负责提供备案所需文件,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十日内径送市司法行政机关,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报备。
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备案,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径送市司法行政机关。两个或两个以上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备案,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径送市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应按照《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备案文件内容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包括下列内容:
1.备案报告;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及其起草说明;
3.合法性审核意见、制定依据及其他参考资料。
(三)备案文件的份数
以市政府名义或市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由起草或实施部门负责提供正式文件文本、起草说明一式各十五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示范格式见附件);合法性审核意见、制定依据及其他参考资料一份。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提供备案报告、正式文件文本、起草说明各三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示范格式见附件);合法性审核意见、制定依据及其他参考资料一份。
(四)接收备案文件后的处理
1.符合报备要求,文件的处理程序:
对报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其是否符合报送备案要求。对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文件齐全、符合格式标准的,予以接收,并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表。
2.不符合报备要求,文件的处理程序:
(1)对不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的,不予登记,同时告知制定机关,并将报备材料予以退回;
(2)对备案文件不齐全的,三日内告知制定机关,于十日内将材料补充完整;
(3)对不符合报备格式标准的,三日内告知制定机关,按规定格式补正或者重新报送。
三、 实质审查
(一)实质审查的内容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下列事项进行实质审查:
1.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3.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4.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5.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情形;
6.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7.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8.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9.县级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市级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市级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
10.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二)实质审查的时限
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实质审查采取的措施
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1.必要的调查研究;
2.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
3.通过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4.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审查后的处理
经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如下情形的,制定机关自收到审查意见三十日内自行纠正并报告纠正结果;逾期不纠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或撤销:
(一)制定主体不合法;
(二)超越法定权限;
(三)与法律、法规、上级政府规章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违背,规定不适当;
(四)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五)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六)违背法定程序的。
经审查,县级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市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或者市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五、其他规定
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负责备案审查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机关制定、修改、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备查(参考格式见附件)。
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应当报备而未报备或者不及时报备的,督促制定机关进行整改并限期报备。
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可参照本规程,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相关规定。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政府向人大常委会备案报告格式
×府文备〔××××〕×号
备 案 报 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将×××人民政府××××年××月××日公布的《××××××》(××〔××××〕第×号)及说明报请备案。此件不涉密,可对外公开。
×××人民政府
×××× 年×× 月××日
附件2:政府部门备案报告格式
××规备字〔××××〕× 号
现将我局(委、办)××××年××月××日公布的《××××××》正式文本及起草说明一式三份报请备案。此件不涉密,可对外公开。
××××局(印章)
×××× 年×× 月××日
附件3:县(市、区)政府备案报告格式
××规备字〔××××〕× 号
×××县(区)人民政府
关于《××××××》的备案报告
×××人民政府:
现将我县(区)××××年××月××日公布的《××××××》正式文本及起草说明一式三份报请备案。此件不涉密,可对外公开。
×××县(区)人民政府(印章)
×××× 年×× 月××日
附件4:起草说明参考格式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包括该文件制定的背景、上级政策文件的要求、拟解决的主 要问题等。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X X X X X X X)《XXXXXXX》等制定。 其中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依据作出专门说明。
三、起草过程
包括调查研究、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等过程说明。
四、主要内容
包括对具体条款的说明、主要条款的解释。
附件5: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
序号 |
规范性文件 |
文号 |
发布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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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印章): ×× 年×× 月××日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
注: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负责备案审查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