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对规章规范性文件中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进行及时修改或废止,是做好《民法典》实施前的重要基础工作,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精神,高质高效完成全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市政府办印发了《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本次清理的范围是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和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和“谁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各级各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对主要内容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予以废止;对部分内容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予以修改。对于认为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也可提出具体建议,研究后将由市政府逐级提请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