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
张政字〔2018〕31号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确保我市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结合国务院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45号)精神,市政府在2017年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基础上,今年重点组织了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不相适应的,与上位法和国家 政策相抵触的,与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违反产权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和适用期已过的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4件,宣布失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4件, 决定修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1、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8日
附件2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